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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16:50:40  敬告:中国游乐设备信息网(www.26y.com.cn)发文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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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如何申请大型游乐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有哪些流程?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有哪些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引言
1.1 为更好地指导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A、B、C级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可依据本指南开展许可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2评审约请及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2.1  申请单位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受理机构的受理通知后,在自我评定合格后,向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评审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按照规定格式( 见附件1)提出评审约请(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该在型式试验完成后),并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评审时间;
2.2  在实施评审的7天前,评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寄发“大型游乐设施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2),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首次制造许可评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a.鉴定评审约请函(1份)
b.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正本(1份)
c.质量手册文本(含企业基本概况)及所有程序性文件(各1份)
d.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清单(1份)
e.整机和关键部件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各1份)
2.4 换证评审提交以下资料:
a.鉴定评审约请函1份)
b签署了受理意见的换证《申请书》1份)
c原制造或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d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性文件(1份)
e取证以来所制造的游乐设施产品清单(附件3,1份)
f.取证以来质量事故处理及有关情况的总结(1份)
总结内容应包括:取证4年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与变更情况,生产基本条件与人员条件变化情况,制造质量控制与失控情况(有无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情况。如有,应详细提交这些情况的调查与处理结果),有关游乐设施法规与标准执行情况,用户质量反馈处理情况等。总结按照有关法规,从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等三方面,并结合本指南3.2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3.3条“生产条件和人员条件”要求,对本单位是否满足换证鉴定评审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g.“游乐设施许可单位有关情况说明表”(附件41份)。
 
3 评审前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
3.1 有关资料与产品准备
3.1.1整理所试制的产品档案,换证单位应整理取证以来全部产品档案。产品档案至少包括附件5所列内容。
3.1.2已经通过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3.1.3已经通过的型式试验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型式试验报告。
3.1.4准备取证以来所有的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以及制造过程中的严重不符合项处理情况等方面情况资料。
3.1.5厂房设备使用权(自有、租赁、借用、联合等)状况与变更情况(提供合同文本)。
3.1.6整理分包(供应)方名单、分包方评定材料及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供应)协议等方面的资料。
3.1.7准备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重要工具台帐、档案、定期维修与校验记录。
3.1.8整理特殊技能工人(焊工、电工、探伤人员)与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持证上岗情况。
3.1.9整理汇总工程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殊技能工人与作业人员变更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
3.1.10准备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劳动保险单、经当地人事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的职工聘用合同等方面资料。
3.1.11整理汇总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监督检验机构意见与处理结果情况。
3. 1.12准备三套供评审组使用,包括所有文件和空白记录表格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1.13评审中将随机抽查已经制成的典型产品及具有代表性的半成品。
3.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
申请单位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各项内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3.2.1质量管理体系各级文件(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文件与记录表卡)的编制或修订必须根据本单位产品生产的实际特点,应避免盲目抄袭其他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与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相脱节。
3.2.2质量体系的各层级制度必须齐全、封闭、相互呼应,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可追踪性。
3.2.3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的程序性文件应包括《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附录3规定文件,并对下列程序性文件内容根据生产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a.设计质量控制(包括外来设计文件确认)
b. 采购与原材料质量控制(板材、管材、焊材、零部件、电气元件、非金属材料等)
c. 工艺管理与制造(安装)过程控制
d. 焊接与热处理(非焊接的可无此项要求)
e. 检验(包括宏观检验、理化、应力测试、探伤与最终产品检验等)
f. 现场安装质量控制(包括与之配套的现场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等)
3.2.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记录表格能满足相应级别游乐设施制造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实现标准化、文件化
3.2.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以及设计、设计确认、工艺、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起草制定,必须实行编写、审核、批准三级管理制度
3.2.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计划)应明确规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特点的产品质量控制要素与关键控制点(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
3.2.7生产工艺文件应能覆盖并能有效指导制造和检验活动。
3.2.8焊接质量控制文件(有焊接的情况)应包括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规程(WPS)的验证、分发、使用、修改,焊缝返工的批准及重新检验,重要受力部件施焊情况记载,重要焊缝的焊工识别等方面的规定
3.2.9焊接简单的受力构件加工,至少应制定通用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加工程度复杂的受力构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PQR),根据PQR制定WPS,焊接工艺文件可以采用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结合的方式;
3.2.10制造申请单位的焊接工艺应齐全,应能覆盖制造所涉及的所有材料种类和位置情况的焊接操作(一定材料厚度范围、异种材料焊接、不同位置焊接等)。
3.2.11无损检测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检测方法、无损检测工艺编制批准、操作控制、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如UT、RT)、报告审核签发、记录/底片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2.12理化检验方面应有对理化检验管理,理化检验结果确认(外委时)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3.2.13检验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包括关键控制点的确定)、进货检验、制造与安装过程检验试验、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最终检验、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包括无损检测、应力应变测试、理化与金相分析、疲劳试验等)、检验记录与报告存档等方面内容
3.2.14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及工具管理方面,应包括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计量器具和检验试验仪器仪表校准、维护、更换等方面的规定
3.2.15应制定对厂内外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或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及时解决的文件规定
3.2.16生产单位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设立下列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专职责任人员:
a.设计责任人员(设计与工艺)
b.材料责任人员
c.机械加工责任人员
d.焊接责任人员(产品需要焊接的)
e.检验责任人员
f.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g.电气责任人员
   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电气、检验责任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
3.2.17程序性文件中,应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权限、职责与相互关系。这些责任人员应得到有效任命。
3.2.18负责生产的专职人员与负责质量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3.2.19应有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规定。
3.3 生产条件和人员条件
3.3.1厂房设备人员条件必须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厂房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3.3.2凡采取租赁、联营或借用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厂房场地与设备,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长期使用权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凡租赁、联营或借用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确保在获得制造许可后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和具体措施,如厂房场地变更时,应在变更前向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3.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基本条件中的关键生产设备和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为自有。
3.3.4凡采取焊接方法制造游乐设施的单位,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能力要求的成型组对、坡口加工、焊接(所需各类焊机、焊条烘干箱与便携式焊条保温筒)等设备。
3.3.5申请单位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条件。凡自身不具备焊接工艺评定条件的,应通过分包方式委托具有焊接试验室的能力的单位承担;
3.3.6基本条件中规定数量和种类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规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且是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聘用时间1年以上)。凡聘任合同期限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确保在获得制造许可后持续满足人员条件的书面承诺和具体措施。
3.3.7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规定条件,且是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
3.3.8 AB级游乐设备生产单位的专业工程师中,根据是否焊接与焊接产品产量情况,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焊接或相关专业,在本单位全职工作,负责焊接的工程师。
3.3.9规定数量的检验人员中,必须全部为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检验人员中的工程师必须具备机械、焊接、电气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由不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不同检验工作。
3.3.10技术工人中,规定数量的焊工、电工必须是在本单位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根据产量情况,每类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60%以上人员为全职工作人员。
3.3.11制造申请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无损检测条件。凡自身不具备无损检测条件的,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对于产量和焊接工作量较大的,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表面探伤人员。如产品检验除表面探伤外,还需要UT、RT探伤,质量体系中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也应具有UT、RT相应级别探伤资格
3.3.12焊工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考试资格,凡采取焊接方法制造游乐设施的单位,至少应有满足本单位各焊接位置所需的焊工项目资格。
3.3.13生产高速、复杂运动、机械加工精度高的A级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企业,还应配备满足制造安装能力需要的高级机械加工人员。
3.3.14生产厂房应有相对清楚的划分。原材料与零部件保管、机加成型、焊接与热处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存放、玻璃钢生产、设备整体组装与包装等区域,应有明显的隔离或区分,尤其是高精度易损伤部件的生产加工区域与其他区域。焊接工作量大的,还应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保管要求的专用库房。
3.3.15制造申请单位应有制造所需要,现行的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4 评审组组成与评审程序
4.1评审组的组成与分工
评审组一般由3~5名评审人员组成,一般分为质量管理组、条件组,分别负责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审查以及实际产品质量检查(包括档案审查)、制造条件审查。条件组1~2人、质量管理组2~3人。国家质检总局或当地质监部门可派安全监察人员监督指导评审工作,但不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4.2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时间
根据评审工作工作量大小,评审时间一般应当2~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
4.3评审工作程序
4.3.1预备会议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评审组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内容主要为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通报情况,明确评审组人员分工和评审计划安排、评审要求、评审方法,以及与申请单位协商沟通评审日程安排与配合等。
4.3.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包括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
    a.与会各方代表介绍到会人员;
    b.评审组组长说明评审依据、评审组分工和评审日程安排、评审纪律,以及做出有关客观、公正评审与保密的承诺;
c. 申请单位介绍企业基本概况(包括申请单位概况、基本条件情况)、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鉴定评审准备和自查情况等,以及许可条件能力(设备人员)持续保持情况和游乐设施产品制造等统计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
    d.评审组组长通报评审范围和评审程序、以及未次会议的时间及内容,并征求申请单位的意见;
    e.申请单位介绍配合评审工作的联络人员及评审组工作地点的安排等
    f. 评审组组长答复申请单位有关问询;
    g.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明确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有关工作条件;
    h.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讲话,提出安全监察的有关要求。
首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45分钟,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组提供的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4.3.3现场巡查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参观申请单位办公场所及生产场地设施。通过现场巡查,增加鉴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直观认识,并且在参观过程中初步查实申请单位的环境、场地、设备、设施,了解相关人员的情况,需要时,还要进一步完善鉴定评审计划。现场巡查时,申请单位的生产车间、制造流程、材料库与焊材库、各类加工与检验检测设备、档案资料室及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场所等为必须巡查的场所。
4.3.4开展评审
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及本指南具体要求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4.3.5意见交流
评审工作基本结束后,评审组成员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在内部沟通后,与申请单位有关领导交流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由各评审小组对分组评审情况做简要介绍,并逐项叙述存在的问题,就这些问题征询申请单位的意见。取得相对一致意见后,鉴定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备忘录。
申请单位规模较小,审查工作量少的情况下,意见交流会可以与末次会议合并进行。
4.3.6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是在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的鉴定评审的最后一项工作。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各责任人员和申请单位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末次会议。末次会议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a. 评审组组长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做概要总结;
b. 评审组组长宣读鉴定评审初步意见;
    c. 评审组组长向申请单位说明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内容;
d. 鉴定评审组组长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做出说明,其内容包括鉴定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和向申请单位告知其对评审情况有申诉、投诉的权利等;
e.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f.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代表讲话(如果主管部门参加);
g.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话,对鉴定评审结果表态,对评审工作予以评价,并对本单位有关获取许可有关工作做出下一步安排;
h. 申请单位填写提交对评审人员的反馈意见表;
    i. 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末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60分钟,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组提供的末次会议参加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鉴定评审方式与审查内容
5.1 鉴定评审方式
工厂现场评审采取查阅文件、面谈、观察所涉及领域的活动和抽查产品质量档案、跟踪检查过程、观察设备操作过程、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取得证据。可以采取电话问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使用单位了解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5.2 条件组评审内容
5.2.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附件2中“大型游乐设施”部分规定内容和附件3第一部分“基本条件的评审”规定内容。
5.2.2本指南3.3条规定内容。
5.2.3对于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厂房场地与设备使用权和聘用技术人员情况,凡合同期限少于许可周期的,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书面保证和具体措施的真实性与可行性。
5.2.4对于换证评审,还要重点检查核对取证以来制造基本条件持续满足情况和取证以来人员数量与能力持续满足情况。
5.2.5对照实际情况审查工厂提供的合格分包方目录的真实性。抽查产品档案中的关键部件供货商和主要服务分包方(焊接试验室、无损探伤、热处理、理化试验、仪器设备校准等)是否在目录中,是否进行过有效真实的评定,对这些分供方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申请单位的文件规定。
5.2.6有关人员考试考核,侧重对质量体系专职责任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焊工、探伤工、检查员和有关作业人员)掌握相关法规标准、本厂质量管理体系制度、游乐设施生产专业知识与检验专业知识方面,并对焊工进行所申请制造产品所用材料和焊接位置的实际考试。
5.3 质量管理组评审内容
5.3.1执行法规情况(适用换证评审)
按“游乐设施许可单位有关情况说明表”(附件4)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5.3.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审查内容包括《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附件3第二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内容和本指南3.2.1~3.2.19内容
5.3.3接受安全监察、遵守法规标准与客户服务情况调查
向用户、设备使用地和制造申请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了解其接受安全监察情况,遵守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方面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的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5.3.4设备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情况与处理结果。
5.3.5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由制造单位实施)过程,有无未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的情况
5.3.6生产大型游乐设施活动中,在产品生产或检验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产品是否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事故隐患。
5.3.7所抽查的产品档案内容是否满足本指南3.1.1条款内容要求。
5.3.8设计文件是否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是否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应详细列出重要受力部件和部位、重要焊缝、关键零部件和安全部件清单),并对这些部件(部位)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对这些部件(部位)提出合乎安全的探伤要求等
5.3.9外来设计用于制造是否经设计责任人员批准的设计确认
5.3.10当图纸不是0版时,设计文件鉴定(审查)确定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传动装置等是否改动,如改动,是否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产品档案审查时,还应同时查验图纸的每次修改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或评审。
5.3.11是否存在设计、工艺、实际制造三方面存在相互脱节的问题(如,设计要求没有在制造工艺中体现出来;较粗的设计,设计缺陷或不足等问题没有通过制定有效的工艺文件予以细化或补充;制造未按设计图纸或工艺文件实施,最终产品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等)。
5.3.12主要受力部件是否有材质证明书,是否与设计计算书和图纸要求的材料一致,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当材质需要复验时,是否进行了复验。
5.3.13对于机电产品、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的非标准部件(特别是钢结构件和关键部件)需要外协的,是否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单位生产,是否有部件质量证书或合格证(换证评审)。
5.3.14原材料、焊材、关键零部件和安全附件,以及标准件与外协件进厂是否进行了验收检验并予以记录。
5.3.15如果主要受力部件材料代用,代用是否合理,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
5.3.16对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是否做焊接工艺评定,并据此制定焊接工艺文件。产品重要焊缝采用的WPS和PQR是否正确
5.3.17对于焊接量较大或有一定难度的主要受力部件,焊接结构和焊缝布置是否经过设计,部件或设备制成无法再进行检验的主要受力部件焊缝(如摩天环车大臂内部焊缝)是否规定了无损检测,是否有焊接详图、施焊记录和热处理记录(需要时)
5.3.18产品重要焊缝现场焊接是否严格执行焊接工艺,是否有焊接记录和焊工标记。
5.3.19如有重要焊缝返工,其返工是否经过批准,返工后是否有重新检验并留有记录。
5.3.20施焊产品的焊工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培训并留有记录。
5.3.21焊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无损探伤
5.3.22对产品所实施进行的无损探伤项目和比例(RT、UT、MT、PT等)是否符合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5.3.23无损探伤记录及报告记载的探伤条件、探伤评定结果是否正确。
5.3.24不合格部位有无返工及复探记录和报告等。
5.3.25如果RT、UT由分包方承担,工厂无损检测专职责任人员是否对分承包方提供的无损探伤工艺、记录、报告和底片(有RT探伤要求时)进行审核并签章。
5.3.26所抽查产品是否有质量计划及检验流程卡。
5.3.27产品制造(安装)过程中检验和试验项目是否按质量计划执行,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和控制点设置是否合理,本道工序加工后无法再检验的部件(部位)是否列为停止点并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质量计划或检验流程卡规定的关键点,检查是否有未经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检验与签字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情况(例如设计批准或确认、材料与零部件进厂检查确认、重要受力部件材料切割与标记移植、销轴类加工、重要受力结构组对成型、焊接与热处理、无损探伤、不合格品返修检查、多次焊接修理次数的确定与修后检验、总装配检查等),以及有关人员签章和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5.3.28在检验与试验记录中是否有没有达到检查验收标准要求的项目,对这些项目是否执行了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及具有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3.29产品制造与安装均由本单位承担时,通过档案审查了解安装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当安装实际情况需调整施工方案时,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文件执行。
5.3.30是否有人负责最终审核以确认质量计划规定的所有检验或试验项目都已完成且结果都已满足规定要求。合格产品最终放行是否已有他的签章。
5.3.31每个种类、类型的产品至少抽1份档案。当同一台产品制造和安装都由申请单位进行时,可认为该产品档案是两种生产形式的档案。
5.3.32产品质量进行实际检查对制造产品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法按有关法规、标准和受审单位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产品质量实际检查以申请单位检查人员实施为主,评审人员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当评审人员有怀疑时,可直接检查测量。
 
6       评审结论意见通知、整改确认与评审结论报告出具
6.1 评审结论意见通知
6.1.1在工厂评审活动的末次会议上,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出具《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初稿并请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签字
6.1.2申请单位对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陈述理由,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后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30日内)
6.1.3对于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结论的,评审组可现场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件6),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
6.1.4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有权向评审机构提出终止评审的建议,经评审机构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受理机构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6.2申请单位的整改确认与结果通知
6.2.1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6.2.2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在整改结束后向评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将有关见证材料按以下方式提供:
a. 场地、设备等条件的整改见证以光盘、照片、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方式;
b. 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以聘用合同复印件方式;
c. 体系文件的全面修改应提供再版后(版次应有变化)的质量管理手册的程序文件;若仅对若干局部进行修改,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例如由0变1)的整个文本文件。修改过的内容应该以黑体字出现,修改后的文本应该附有编制(或修改)、审核、批准手续(手签字)齐全的批准执行通知;
d.     其他类型的整改问题应该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方式提供见证材料。
6.2.3采取资料确认整改的,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判定是否合格并将结果按照规定格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6.2.4申请单位逾期(六个月)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6.2.5整改确认方式为“现场确认”的,评审机构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出具评审报告
6.2.6评审结论意见为“不具备条件”,被终止评审的情况,或自第一次评审后6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在申请单位重新具备条件情况下,需再次向受理机关提出有关许可申请并经受理后,可重新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6.2.7评审结论意见为“具备条件”(包括复审合格)的,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后出具评审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有关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对于评审或复审结论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7其他
7.1 评审工作前,评审组代表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合同,就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7.2  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并承担现场鉴定评审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
7.3 有关游乐设施法规、制造许可评审申请资料(包括制造许可申请表、评审约请函等)等,可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处下载。
 
附件: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3、取证以来制造的游乐设备产品清单
4、游乐设施许可单位有关情况说明表
5、游乐设施制造产品档案内容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附件1              
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鉴定评审约请函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我单位的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已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你单位进行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请予安排。
希望安排鉴定评审日期:     日至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电子邮件:                                      
人: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负责人:             (签名)
                                          
 
(单位公章)
                                        
 
 
 
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及贵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对申报资料的审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定于           日至            日对贵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初次评审换证评审扩项评审复评)。请做好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组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评审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评审员证书编号
1
 
 
 
 
 
2
 
 
 
 
 
3
 
 
 
 
 
4
 
 
 
 
 
5
 
 
 
 
 
如对评审组成员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函后2日内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提出。
鉴定评审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
邮编:10001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010-82260185)
抄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请贵局(处)派安全监察员到场监督评审工作
 
附件3        取证以来制造的游乐设备产品清单
 
制造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填表责任人员:
序号
产品名称
级别
类别
型式
出厂日期
使用单位
验收检验单位
验收检验报告编号
 
 
 
 
 
 
 
 
 
 
 
 
 
 
 
 
 
 
 
 
 
 
 
 
 
 
 
 
 
 
 
 
 
 
 
 
 
 
 
 
 
 
 
 
 
 
 
 
 
 
 
 
 
 
 
 
 
 
 
 
 
 
 
 
 
 
 
 
 
 
 
 
 
 
 
 
 
 
 
 
 
 
 
 
 
 
 
 
 
 
 
 
 
 
 
 
 
 
 
 
 
 
 
 
 
 
 
 
 
 
 
 
 
 
 
 
 
 
 
 
 
 
 
 
 
 
 
 
 
 
 
 
 
 
 
 
 
 
 
 
 
 
 
 
 
 
 
 
 
 
 
 
 
 
 
 
 
 
 
 
 
 
 
 
 
 
 
 
 
 
 
 
 
 
 
 
 
 
 
 
 
 
 
 
 
 
 
 
 
 
 
 
 
 
 
 
 
 
 
 
 
 
 
 
 
 
 
 
 
 
 
 
 
 
 
 
 
 
 
 
 
 
 
 
 
 
 
 
 
 
 
 
 
 
 
 
 
 
 
 
 
 
 
 
 
 
 
 
 
 
 
 
 
 
 
 
 
 
 
 
 
 
 
 
 
 
 
 
 
 
 
 
 
 
 
 
 
 
 
附件4                 游乐设施许可单位有关情况说明表
序号
有关情况
有或无
具体说明
1
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情况
 
如有,需提供详细说明材料
2
向无证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情况
 
如有,逐台列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使用单位等详细情况附此表后
3
与无证单位(或低级别)联合制造,或将设备整体交无证(或低级别)的联营单位制造情况
 
如有,列出联营单位名称,逐台列出产品名称、类型、制造日期和使用单位等详细情况附此表后
4
超许可范围制造情况
 
如有,逐台列出超许可范围制造的产品名称、类型、制造日期和使用单位等详细情况附此表后
5
与无证单位(或低级别)联合安装(本单位制造)情况,或将设备现场安装改造承包给个人情况
 
如有,列出联营单位名称、逐台列出联合安装的产品名称、类型、安装日期和使用单位等情况附此表后
6
超许可范围安装(本单位制造)情况
 
如有,逐台列出超许可范围安装的产品名称、类型、安装日期和使用单位等详细情况附此表后
7
由无证单位承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主要受力部件)的制造情况
 
如有,逐项列出
8
生产场地扩大或转移,持证单位未向许可机关申报等情况
 
 
9
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能否覆盖制造改造的产品范围
 
如不能,结合下栏情况详细说明
10
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进行制造,或设计文件鉴定滞后于制造的情况
 
如有,逐台列出产品名称、类型、制造日期和使用单位等情况附此表后
11
产品和部件型式试验能否覆盖制造的产品范围
 
如不能,结合下栏情况详细说明
12
制造应做型式试验而未做型式试验情况
 
如有,逐台列出产品名称、类型、制造日期和使用单位等情况附此表后
13
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是否报原受理机构备案情况
 
 
14
单位名称变更时,是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15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重大变更,变更是否报受理机构
 
 
16
是否有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如内容较多时,另加附页
17
在产品生产或检验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5
游乐设施制造产品档案内容
1、《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3规定的随机文件,包括:
1)、装箱单(或装车单)。
(2)、设计图样,包括维修保养必备的机械、电气、液压、气动等部分图纸及易损件图纸。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产品合格证、重要受力部件材质一览表和材质证明书、重要焊缝和轴销类的探伤报告、标准机电产品合格证及使用维护说明书。
(4)、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简介;
b.结构概述;
c.主要技术参数;
d.安装与调试;
e.操作和注意事项及标示牌;
f.保养与维修说明;
g.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h.润滑部位说明;
i.易损件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说明。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主要受力部件质量证明书;
3、关键零部件和委托加工的主要受力部件质量证明文件、进厂检查验收与检验试验(包括探伤)记录等;
4产品制造加工与返修记录(各类检验试验记录,包括切割下料、组队、焊接、探伤、热处理等到产品最终检验等全过程的记录);
5、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和验收证明(同时承担本单位制造的设备安装的);
6、现场施工方案及有关工艺文件(同上)
7现场施工记录、探伤检验记录或报告、最终检验合格记录等(同上)
8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焊工)、探伤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设备安装时,如从当地聘用)
9、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监督检验报告。
 
 
 
附件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编号:
        (鉴定评审机构)       派出的鉴定评审组于      (申请单位名称           进行了(许可项目)        的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记录,并提出相关建议:                        日对    
鉴定评审组已经就上述问题或者建议与申请单位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了确认。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文章已结束,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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