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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宜昌市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宜昌市旅游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新型游乐设施规划建设、安全运行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游乐设施是宜昌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等目前尚未明确行业建设标准和监管主体的玻璃桥(悬索桥、吊桥)、玻璃栈道、玻璃观景平台、滑道(含滑沙、滑草、滑水)、摆荡桥、悬崖秋千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新型游乐设施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新建新型游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将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先建后批、边建边批。
第五条 景区新型游乐设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指导责任。
第六条 景区新型游乐设施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新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新型游乐项目运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新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新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新型游乐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新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统筹辖区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二)制定辖区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管控细则,并明确本级景区新型游乐设施监管牵头实施部门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及时受理关于景区新型游乐设施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投诉。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景区新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服务。
(一)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景区新型游乐设施设备质量监督检查,完善旅游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安全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并为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指导景区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三)发改部门负责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建设立项审批。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景区新型游乐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的审查备案。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查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新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同时,负责景区新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旅游景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新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新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范和对外开放标准要求,定期对安全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意外故障处理、机械故障处理信息报送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新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每条(套、台)新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相关文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未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一律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五条 新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新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并 按照《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景区新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